游離輻射課程--18H

      旨: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操作放射性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參加對象:

在國內公私立機構實際利用放射源之從業人員,或有興趣者。

 

      別:

依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所操作之設備而定。

 

登記類設備-18H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