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函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付潛在污染責任人支出費用作業要點」,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2月4日以環署土字第1040009352號令訂定,自即日起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含行政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 查照。 說明:依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04.02.13府授環水字第104003202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