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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8月26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號令廢止,自即日起生效,茲檢附廢止令影本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保署104.08.26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B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爰同步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
三、 為響應節能減碳,「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原條文,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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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 201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