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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指定之日」發布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指定之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12月23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106538號令修正發布指定,茲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12.23環署水字第1040106538B號函辦理。
二、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每日2,000立方公尺者及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5,0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每日1萬5,000立方公尺者,應於105年1月1日起1年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
三、 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每日5,000立方公尺者,應於105年7月1日起1年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設置。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5-12-25 ~ 201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