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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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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12月30日以環署空字第1040108580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12.30環署空字第1040108580E號函辦理。
二、 旨揭排放量規模自91年10月30日公告後,主要適用二級防制區及三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要求公私場所應採行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容許增量限值,三級防制區內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惟考量整體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本次排放量規模門檻公告修正重點,主要以調整現行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年排放量規模門檻,擴大二級防制區應實施模式模擬、三級防制區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及於總量管制區內應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對象。
三、 以新(增)設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規模門檻為例,粒狀污染物由15公噸修正為10公噸;硫氧化物由60公噸修正為10公噸;氮氧化物由40公噸修正為5公噸;揮發性有機物由30公噸修正為5公噸,並自即日起生效,藉以提高大型污染源於三級防制區內之減量效益,督促業者持續落實空氣污染減量工作;現行公告事項一、(二)5、已涵括於修正公告事項一增量規模門檻,爰予刪除。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6-01-05 ~ 201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