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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申報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請本會會員廠商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於每年1月31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保署105.01.19環署毒字第1050005744號函辦理。
二、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
三、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其中第7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其釋放量之計算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為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已針對部分毒性化學物質函頒釋放量計算指引,括第一批指引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為二甲基甲醯胺、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腈、氯乙烯、環己烷、1,3-丁二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甲醛;第二批指引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為乙苯、環氧乙烷、間-甲酚、醋酸乙烯酯、環氧氯丙烷、甲基第三丁基醚、甲基異丁酮、二硫化碳、丙烯酸丁酯及鄰苯二甲酐。相關指引及系統操作說明,請逕自「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之下載專區(網址:
http://flora2.epa.gov.tw/_ToxicWeb/ToxicUC5/UC5-1.aspx )之「釋放量」類別項下下載參考。
四、 請會員廠商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務必於105年1月31日前,於「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
http://flora2.epa.gov.tw/MainSite/Index.aspx )申報104年1月至12月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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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201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