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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發布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7月15日以環署毒字第1050055039號發布「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07.15環署毒字第1050055039E號函辦理。
二、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係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授權,針對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原規定於「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為達管理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目的及強化其法定業務責任,並因應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整合移至「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統一規定,爰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三、 本辦法訂定重點包含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常駐專職、不得兼任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以外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及到職訓練等相關規定,並明定緩衝期,俾利調整銜接。
四、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已載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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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 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