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 > 環保署「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除主管機關同意外皆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函

環保署「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除主管機關同意外皆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業於105年8月5日以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08.05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C號函辦理。
二、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自105年8月10日啟用,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及審核請於系統完成。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後,應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以作為設置准駁之憑證。
三、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書已於105年5月30日下達,於105年8月1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者,請主管機關協助建檔完成。
四、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置於「環境保護許可系統(EMS)」,操作路徑為「環境保護許可系統(EMS)」→輸入帳號及密碼→按左方「水污染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按左方「專責設置」。帳號及密碼忘記者,請撥諮詢電話:0800-059777 ,由系統營運商協助取得帳號及密碼。
五、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操作指引,可至「水污染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下載專區下載。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6-08-08 ~ 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