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 > 環保署公告「公私場所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函

環保署公告「公私場所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10月31日以環署空字第1050087172號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 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10.31環署空字第1050087172E號函辦理。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6-11-02 ~ 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