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 > 環保署停用103年「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並請廠商依105年「指定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釋放量計算指引」辦理釋放量計算及申報函

環保署停用103年「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並請廠商依105年「指定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釋放量計算指引」辦理釋放量計算及申報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於103年12月1日環署毒字第1030101551號函頒「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屆時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0月27日公告「指定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釋放量計算指引」辦理釋放量計算及申報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11.24環署毒字第1050096206號函辦理。
二、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
三、 為具體掌握全國毒性化學物質實際釋放量,以加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並保障民眾身體健康與安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05年10月27日公告「指定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釋放量計算指引」,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因本公告指引已含括103年12月1日環署毒字第1030101551號函頒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適用指定第一批及第二批之毒性化學物質),爰屆時將停止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並改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0月27日公告「指定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釋放量計算指引因本計算指引」辦理釋放量計算及申報事宜。
四、 請會員廠商相關單位加強宣導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運作場所符合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者,自106年1月1日起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0月27日公告「指定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釋放量計算指引因本計算指引」辦理釋放量計算及申報事宜。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6-11-28 ~ 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