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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第7條應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作業相關通關代碼申辦作業說明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應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作業之5種機械、設備及器具,自106年1月1日起增列經濟部輸入規定代碼「375」,相關通關代碼申辦作業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12.16勞職安4字第1051046235號函辦理。
二、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11.02貿服字第1057031182號公告辦理。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本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明定自104.01.01起經指定之10種機械、設備及器具應符合安全標準,始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供應、租賃或設置,相關製造者或輸入者並應於安全資訊申報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配合我國「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簽審機關單證比對系統建置進展,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協助將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及防爆開關(箱)等13項貨品號列及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研磨輪等35項貨品號列,分別自104.02.01及106.01.01起增列經濟部輸入規定代碼「375」在案。
四、 為協助相關產製者或輸入者對於各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是否須辦理申報網站登錄有所依據,檢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375」之機械、設備及器具範圍如附,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如進口產品非屬前述範圍者,得免受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辦理指定網站申報登錄之限制,業者得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站( https://tsmark.osha.gov.tw  )下載免申報登錄之申辦表單,填具完整後上傳前揭網站,經審核通過後自行下載通關證號。另業者於完成進口通關程序且移運至存放地點後,應配合查對以確認進口產品實體與申辦文件之符合性。

竹科 | 安全衛生委員會
2016-12-19 ~ 201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