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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水污法部份條文於三月一日施行發布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第7項、第106條之1第4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7條之1第4項之「指定之日」,於106年3月3日以環署水字第106001531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6年3月1日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03.03環署水字第1060015317B號函辦理。
二、 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自106年3月1日起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及「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自動監測(視)設施確認報告書」等申辦作業。
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建置「廢水管理計畫」、「試驗計畫書」及「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等功能(請依許可申請時之管制編號及密碼登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網址:https://ems.epa.gov.tw/  〕後,點選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並將旨揭表單置於該系統「檔案下載區」及本署網頁(環保署全球資訊網/水質保護/便民服務-申辦表單)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7-03-06 ~ 201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