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 > 環保署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函

環保署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05.11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E號函辦理。
二、 因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之項次調整,配合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公告名稱為「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將公告依據由本法第2條第4項修正為本法第2條第5項,餘公告事項未修正。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7-05-16 ~ 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