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 > 勞動部「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發布函

勞動部「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發布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檢送勞動部「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以勞職授字第106020336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依勞動部106.08.10勞職授字第1060203376號函辦理。

竹科 | 安全衛生委員會
2017-08-14 ~ 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