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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廢止「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函
請參閱附件:函
主旨:「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25日以環署水字第1060101593號令廢止,檢送廢止令影本及原條文各 1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環保署106.12.25環署水字第1060101593E號函辦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1年10月12日依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廢水特性,訂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並於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惟實務上,民眾或是部分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者不知悉該產業有獨立之管制標準,在既有之「放流水標準」查無資料之情形下,誤以為未進行管制而衍生後續處分爭議,爰廢止「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另於「放流水標準」之附表明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之管制項目、限值,並同步檢討修正管制項目、限值。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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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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