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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廢止「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函
請參閱附件:函
主旨:檢送「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25日以環署水字第1060101614號令廢止,檢送廢止令影本及原條文各 1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12.25環署水字第1060101614E號函辦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0年12月1日依據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廢水特性,訂定「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並於105年1月6日修正發。惟實務上,民眾或是部分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者不知悉該產業有獨立之管制標準,在既有之「放流水標準」查無資料之情形下,誤以為未進行管制而衍生後續處分爭議,爰廢止「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另於「放流水標準」之附表明定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之管制項目、限值,並同步檢討修正管制項目、限值。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自行下載參閱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7-12-26 ~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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