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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即日生效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27日以環署水字第1060102102號公告修正,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12.27環署水字第1060102102E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將於發布後3日內登載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

三、因應水污染防治法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條第7款規定,事業係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另配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及為推動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新增「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二種業別。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7-12-29 ~ 201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