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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於107年3月8日以環署化字第1078000117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03.08環署化字第1078000117E號辦理。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三、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應變圍堵器材等6項用詞定義。

      (二)明定運作場所備置個人防護設備及供氣式空氣呼吸防護器之數量規定。

      (三)新增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氰化氫及氟,應有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

      (四)新增毒性化學物質於廠(場)外輸送管線設置流量或壓力設備。

      (五)新增運作人應定期檢討或更新報請備查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計畫書內容規定。

      (六)增修偵測及警報設備具備構造及功能並進行測試及校正規定。

      (七)刪除製造、使用、貯存達諾殺等6項毒性化學物質免予設置偵測及警報設備規定,及施行前已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報備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過渡期間規定。

四、本修正發布將於「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加強法規說明及宣導。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8-03-09 ~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