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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布增訂「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水污染防治法」業奉總統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61號令公布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條文,檢送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6.15環署水字第1070046649號函辦理。

二、水污染防治法於63年制定公布後,為配合施行後執行現況,參採立法院於第9屆第4會期提案修正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修正旨揭條文。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強化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及懲處」及「增訂限改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等。

三、為配合旨揭修正條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將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及「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等相關法規命令及規則。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8-06-19 ~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