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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6月21日以環署水字第1070046501號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6.21環署水字第1070046501E號函辦理。

二、基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為規劃設計,取得核准完成建造後,應再取得許可證,二階段之審查對守法之中小型事業造成負擔,亦造成主管機關行政管理資源之浪費,有必要簡化中小型規模事業行政審核負擔,將資源集中大型規模及重大違規事業,故本次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區分特定、一般及簡要對象三級管理之修正,免除其簡要對象為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對象;合理調整一般對象水量規模之門檻,並增列重大違規及污染風險較高者為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對象。修正後應先檢具水措計畫對象詳見公告之附表。

三、修正公告已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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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