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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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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6月29日以環署空字第1070050299號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6.29環署空字第1070050299E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管制公私場所排放之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藉由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經濟誘因方式,以促使公私場所裝設污染防制設備,調整製程最佳化操作,以降低污染物之排放,特公告修正旨揭費率,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持續鼓勵公私場所自主減量以增加減量成效,明定使用氫氣、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氮氧化物排放量每季超過24公噸者,不再適用零費率之規定,並於備註明確說明計算方式。
(二)因應本次修正後始對使用氫氣、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排放氮氧化物每季超過24噸者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爰不分既存、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其基準年之季排放量,皆自本費率修正生效後,按實際申報相同季別次數之平均季排放量計算,新增基準年之季排放量定義,以鼓勵自本費率修正生效後主動調整產能分配或提高防制設備操作效率,降低污染排放達一定程度者,亦可享有優惠係數或減量係數之優惠。
 (三)非使用前述燃料或無需使用燃料者,係自106年5月31日修正本附表時,即定有基準年之季排放量及優惠係數或減量係數之機制,為避免因與前述燃料別不同,致基準年之季排放量起算混淆,爰將第4季及第1季基準年之季排放量分別明列,即第4季基準年之排放量為以103年第4季、104年第4季及105年第4季之3次季排放量平均;第1季基準年之排放量為以104年第1季、105年第1季及106年第1季之3次季排放量平均,並修正基準年未達三次者之平均季排放量計算方式,及酌作文字修正,以避免公私場所有實質整廠增量,卻仍享有優惠致與本費率鼓勵減量目的不同之不合理情形。而揮發性有機物部分亦作相同文字修正。
(四)修正優惠係數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將使用氫氣、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納入計算方法。
(五)新增粒狀污染物之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規定,對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製程、堆置場和接駁點等之粒狀污染物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並於備註加註堆置場及接駁點之定義,以示明確。
(六)另基於維護人體健康,針對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6種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收費。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8-07-02 ~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