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附件:函
主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程序」第2點、第4點、第8點1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7.07.23經標三字第10730003911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程序」第2點、第4點、第8點之1規定、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