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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污泥報備表單」函

請參閱附件:污泥報備表單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運送至作業環境外或收受他廠植種污泥報備表單」(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09.26環署水字第1070078005號函辦理。

二、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植種污泥,至作業環境外或收受他廠植種污泥,投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於運送及收受行為24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始得為之」規定辦理。

三、為響應節能減碳,本表單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球資訊網(路徑:水質保護/便民服務-其它相關檔案下載https://water.epa.gov.tw/ServiceSubTitle.aspx?i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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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 ~ 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