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 > 竹市環保局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函

竹市環保局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影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07.12.3竹市環廢字第107003099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主要項目如下:

       (一)因公告事項1第1款大型事業之表列名單均包含於其他各款所列事業中,故刪除大型事業。

       (二)營造業各該期程均已屆至,故關於不同期程之規定已無實需,爰調整修正公告事項1第24款文字。

       (三)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參考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並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公布施行,其中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護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與一般家戶或辦公場所相近。爰修正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之定義,並明文排除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類機構。

       (四)參考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又居家護理機構及產後護理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與一般家戶或辦公場所相近。爰修正護理之家之定義,明文排除居家及產後護理機構。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8-12-04 ~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