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 > 環保署公告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函

環保署公告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函

請參閱附件:

主旨:「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2月25日以環署水字第1070105265號公告修正,名稱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12.25環署水字第1070105265E函辦理。

    二、本公告修正係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將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授權依據修正於第36條第4項,爰將公告名稱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並修正授權依據。又配合106年12月25日修正之放流水標準修正「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及「除草劑」之物質名稱,有害健康物質種類維持現行規定計60項。

    三、有關本次公告相關資料,紙本受文者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竹科 | 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8-12-27 ~ 2019-12-31